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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到10个月的辩护

作者:自开溶  更新时间 : 2017-03-23  浏览量:880

【案情简介】

20151115凌晨,曹某、可某、钱某、郭某、简某等14人驾驶十三辆货车先后从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曲水乡边境偷渡出境至越南,16日凌晨零时曹某等六人驾驶载有冻品(冻牛肚、冻猪蹄、冻鸡脚)的货车偷渡入境至我国江城县内,途径江城县曲水乡竹棚小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月24日晚21时许,郭某、简某等8人驾驶载有冻品(冻牛肚、冻猪蹄、冻鸡脚)的货车偷渡入境至我国江城县境内,途径江城县七一桥至宝藏方向三十公里处被海关及公安机关查获。后上述14人均被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自开溶律师接受简某的家属委托为简某辩护,自开溶律师以简某是从犯、初犯、偶犯,查获的冻品因称量时未去除包装而数量不清、且部分冻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等方面进行辩护,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后法院部分采纳自开溶辩护意见,对简某等从轻处罚,判处简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将扣押的车辆予以返还)。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心得

在庭前做开庭准备以及制作庭审方案时,自开溶律师认真、反复查看了案件材料,发现以下两方面直接影响本案定罪和量刑,甚至可能无罪。以下意见在1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中是自开溶律师首先提出的,且在庭审中即得到公诉人的认可,明确说明因称量时未云除包装而全部按冻品重量在25吨以下予以量刑(其中四名被告人走私重量超过26吨)。虽然判决书中没有直接采纳自开溶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本案能从最高刑5年而轻至只判10个月(判决时已羁押8个月多),主要原因就在此。


1、简树超实际运输的冻品重量不清楚。

《检查笔录》(证据卷399页)记载“该批货物均使用纸箱包装”, 而《称量笔录》(证据卷412页)记载“先对装载有冻品的车辆进行过磅,过磅重量为41440千克,后将车辆上装载的冻品卸下,对空车进行过磅,过磅重量为16760千克,得出牌号为云J5的大货车上装载的冻品净重量为24680千克”。可见,对被告人简树超驾驶的云F5号车上装载的冻品称量是未去除包装纸箱,因此,实际净重不清楚。

2、查获的冻品有多少是禁止进口的不清楚。

《江城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记录》(证据卷468472页)和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20161126日查获的8辆车上的货物出具的《证明》(证据卷473页)。这6份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是:

1)、证据卷468《江城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记录》中,“产地”一栏记载的是“乌拉圭”,而“检验检疫情况”一栏中,写成“巴拉圭”,公诉机关没有提供检验机关和检验人员的资质证明,到底有没有资质呢?辩护人认为如果有资质不会漏洞百出。

2)、《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证明,我国不禁止进口乌拉圭和智利的所有动物制品,不禁止进口巴西的鸡脚,不禁止进口法国猪肉产品。而《江城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记录》(证据卷468472页)和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20161126日查获的8辆车上的货物出具的《证明》(证据卷473页)中,把这些不禁止进口的产品错误作为了我国禁止进口的物品。

3)、因为把我国不禁止进口的物品错误作为禁止进口的物品,导致简树超等被告人实际运输的冻品中,有多少是我国禁止进口的物品不清楚。

以上内容由自开溶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自开溶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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